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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00000-02-2021-0302 分 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8-09 17:04:48
标 题: bet36体育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首批乡镇(街道)统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浏览: 文件编号: 吉府办字〔2021〕59号
bet36体育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首批乡镇(街道)统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吉府办字〔2021〕59号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吉安市首批统一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打造“吉事即办”政务服务品牌,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1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打造“吉事即办”政务服务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办字〔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经各县(市、区)梳理审核、征求意见,并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编制形成了《吉安市首批乡镇(街道)统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编制《吉安市首批乡镇(街道)统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是打造“吉事即办”政务服务品牌,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主动作为,认真做好目录清单的组织实施;要坚持便民利民服务理念,依法依规办事,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要进一步做好衔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入广泛宣传,及时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服务公开栏”、江西政务服务网“阳光政务”和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等板块,及时公布统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要坚持线上线下融合,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bet36体育在线:通办”等改革,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三要进一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完善。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申请,由县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核汇总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调整。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对《清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建设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最佳设区市”。

  202185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首批乡镇(街道)统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主要依据

业务指导部门

办理方式

办理内容

办理流程

申请资料

办理时限

备注

直接办结

帮办代办

1

残疾人救助类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第十二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关于印发吉安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民字〔201642号)第九条  乡镇(街道)负责初审,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民政部门、残联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残联部门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
、残疾人证、低保证;
   3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4
、一卡通账号;
   5
、《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

残疾人救助类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第十二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关于印发吉安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民字〔201642号)第九条  乡镇(街道)负责初审,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民政部门、残联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残联部门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
、残疾人证、低保证;
   3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4
、一卡通账号;
   5
、《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

残疾人救助类

残疾人证申请、发放登记

《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残联字〔201851号)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三)评定:县级残联安排组织办证申请人至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评定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第十六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残疾评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登记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残联部门

 

受理资料,登记上报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评定→村(社区)公示→县级残联部门审批、发证→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
、申请人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7个工作日

 

4

残疾人救助类

残疾辅助器具申报发放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配备的残疾人联络员,负责联系辖区残疾人,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残联部门

 

受理资料,登记上报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残联部门审批、发放→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
   2
、残疾证、低保证;
   3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4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

惠农补贴类

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201211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农业农村部门

 

受理资料,登记上报

保险机构制定投保清单→村(居)委会组织投保→个人申请投保并签字确认→村(居)委会收集投保信息→乡镇(街道)汇总报送→保险机构确认→保单发放→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
   2.
银行账号;
   3.
《土地流转协议》;
   4.
畜禽耳标号码。

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6

惠农补贴类

农业支持保护补助

《江西省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七、补贴程序

(一)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1.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村集体耕地由村组登记,经村小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必须同农户耕地面积一并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

2.乡镇初核。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国有农场耕地由各总(分)场登记并由总(分)场法人或场长鉴字确认,经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县级确认。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进行核查,最终确认全县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二)上报补贴面积。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以农财两家文件逐级上报补贴面积;设区市汇总各县(市、区)补贴面积后,以农财两家文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三)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补贴面积,核算分配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县(市、区)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拨付到农户,并进行张榜公布,同时,还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县政府或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受理初审

村(居)委会登记→村(居)委会公示→乡镇受理初审→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补贴发放→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 2、土地确权证;

3、社会保障卡账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7

惠农补贴类

“一卡通”账号信息变更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赣财乡〔201110号)一、2: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乡镇站所负责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公示并确保发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做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变更工作。

财政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变更→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
、申请人新“一卡通”账号。

即提即办

 

8

惠农补贴类

惠农补贴查询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赣财乡〔201110号)一、1、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复核;及时准确导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并上传至省财政厅。2、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乡镇站所负责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公示并确保发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做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变更工作。

财政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查询→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即提即办

 

9

惠农补贴类

惠农补贴发放情况查询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赣财乡〔201110号)一、1、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复核;及时准确导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并上传至省财政厅。2、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乡镇站所负责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公示并确保发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做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变更工作。

财政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查询→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即提即办

 

10

惠农补贴类

惠农补贴项目查询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赣财乡〔201110号)一、1、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复核;及时准确导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并上传至省财政厅。2、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乡镇站所负责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公示并确保发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做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变更工作。

财政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查询→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即提即办

 

11

惠农补贴类

惠农补贴项目录机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赣财乡〔201110号)一、1、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复核;及时准确导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并上传至省财政厅。2、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乡镇站所负责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公示并确保发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做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变更工作。

财政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录机→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即提即办

 

12

惠农补贴类

惠农信息收集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赣财乡〔201110号)一、1、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复核;及时准确导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并上传至省财政厅。2、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乡镇站所负责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公示并确保发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做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变更工作。

财政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收集→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
、申请人一卡通账号。

即提即办

 

13

计生服务类

一孩二孩《生育服务卡》办理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卫健部门

 

办结

网上登记:①手机微信办理,关注微信公众号“江西生育服务”→进入公众号→生育登记→办证大厅→选择一孩、二孩生育登记;②登录网址:http://jsbz.jxhfpc.gov.cn/办理;③“赣服通”办理,登录“赣服通”→进入一链办理→婚育户一链办理→选择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窗口办理: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生育服务卡》发放→办结。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2、结婚证。

即提即办

 

14

计生服务类

再生育《生育证》办理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卫健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卫健部门审核→《生育证》发放→办结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2、夫妻双方结婚证;3、《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4、其他情况的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江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

10个工作日

 

15

民政救助类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证明

《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二条  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1)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民政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证明开具→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即提即办

 

16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八条: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县社保机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信息资料。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二张(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第七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第九条县级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人社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即提即办

 

17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十一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留存人像、指纹、掌静脉等资料,完善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便于以后年度的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确保个人权益完整和安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第二十八条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一,两联)。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经办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人社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3、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3个工作日

 

18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六章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十六,三联,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第三

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八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表》(附表十七,两联),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人社部门

 

受理初审

申请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办结

1、办理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办理人员的社会保障卡;3、办理人员与被注销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被注销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等;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3个工作日

 

19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84 号)第二大点:(一)工作主体和职责分工: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经办机构)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并对虚报冒领人员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受县级经办机构委托开展认证工作,指导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象自主或到经办机构网点接受认证,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并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对虚报冒领人员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
(二)认证对象与认证周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工作对象为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处于正常发放状态的参保人员,以及未及时认证暂停发放待遇、需补办认证手续的参保人员。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周期为每年的2月至次年的2月,通过互联网进行认证的首次认证时间为认证系统上线时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象应在每个认证周期内进行至少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人社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网上办理:①手机微信办理,关注微信公众号“吉安社保”→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认证;②“赣服通”办理认证。③“江西人社”APP进行刷脸认证。
窗口办理: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个工作日

 

20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第四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第十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人社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个工作日

 

21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断补缴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181号)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允许参保人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江西省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人社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申请人补缴费用→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3个工作日

 

22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十六,三联,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八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表》(附表十七,两联),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人社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办结

1、申请人或者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申请人或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3、出国(境)定居的提供有关材料;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5、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材料。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3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汇总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查询→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即提即办

 

24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员汇总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查询→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即提即办

 

25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发信息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查询→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即提即办

 

26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人员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查询→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即提即办

 

27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查询→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即提即办

 

28

社保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汇总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信息查询→办结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即提即办

 

29

社保类

社会保障卡首次制卡申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款第五条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人社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社会保障卡制卡、发放→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
、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电子证件照;
   3
、参保证明材料。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需去银行办理

30

社保类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5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人社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社会保障卡发放→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2.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委托书。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需去银行办理

31

社保类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5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2.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委托书。

即提即办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需去银行办理

32

社保类

社会保障卡注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5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人社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社会保障卡注销→办结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2.
户籍注销证明;
   3.
委托办理人员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

4.委托书;
   5.
办理人员与被注销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被注销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即提即办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需去银行办理

33

社保类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5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办结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2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即提即办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需去银行办理

34

社保类

社会保障卡启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5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社会保障卡启用→办结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2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即提即办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需去银行办理

35

社保类

社会保障卡个人身份信息修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5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社会保障卡个人身份信息修改→办结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2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即提即办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需去银行办理

36

社保类

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5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办结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3、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即提即办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需去银行办理

37

社保类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5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人社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办结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2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即提即办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需去银行办理

38

医保类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暂行规程(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字〔20176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由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包括乡镇、街道的医保所、劳保站、人保所等,以下统称“代办机构”)负责代办,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统称“基层代办点”)的专职或兼职协管人员(以下简称为“基层协办人员”)负责协办。

第八条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户籍信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参保登记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应包含户口簿首页和参保人本人页)、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其中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业务经办流程如下:

1.以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单位,由基层协办人员统一收集、初审、记录辖区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由其汇总后将登记资料报送到所在地的代办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代办点可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与登记资料同时报送。

2.代办机构对辖区内的基层代办点报送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核,检查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报盘导入)。

医保部门

 

受理初审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医保部门审核→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2、新生儿提供父母双方户口本、出生证明。

即提即办

 

39

医保类

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吉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吉人社字〔2016200号)第三章第八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年度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药费,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医保卡(证)、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门诊发票、门诊病历及处方、就诊医院盖章确认后的《吉安市转外就医申请表》、单位情况说明等。第九条:异地就医人员在已实行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医药费用实时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由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在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第十条:异地就医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在医疗终结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审核报销手续。

医保部门

 

受理资料,登记上报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医保部门审核→报销费用支付→办结

1、住院发票;
   2
、医疗费用清单;
   3
、出院小结;
   4
、银行账户;
   5
、社会保障卡;
   6
、住院分娩提供准生证或生育服务卡编号,流产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编号;
   7
、《转外就医申请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0

医保类

城乡居民异地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全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9号)第12点: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用药报销范围。统一全省门诊特殊慢性病各病种用药和诊疗范围,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因对应病种诊疗需要而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门诊用药和检查治疗项目,均按规定给予报销。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16199号)第九条: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实行网络实时刷卡管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记账。在没有实行刷卡记账之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记账的,参保人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医疗费应在医保年度规定的时间内,分别由参保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统一填写统筹基金结算表,附发票、处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医疗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支付。

医保部门

 

受理资料,登记上报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县级医保部门审核→报销费用支付→办结

1、门诊发票及处方明细;
   2
、社会保障卡;
   3
、银行账户;
   4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医疗证。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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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类

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bet36体育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624号)  

第十七条本统筹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途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原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医保参保年限可抵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年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年限不可抵城镇职工医保参保年限。

第十八条本统筹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途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中止手续后,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暂行规程(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字〔20176号)第十八条城乡居民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医保关系,应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在本年度待遇享受期内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中断,办理转出手续后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转入地按照当地待遇标准享受。

第十九条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因就业或失业等原因,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规定执行。

医保部门

 

办结

个人提交资料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结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2.社会保障卡。

即提即办

市内转移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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