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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来源:吉安市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2 17:00:07  点击数: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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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管理行为,我局结合路灯照明管理工作实际,对《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2月8日前以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1.电子邮箱:jxjacg@163.com

  2.联系电话:0796-8239923

  3.通信地址:吉安市城管局306室(市行政中心东附楼三楼)


        附件: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安市城管局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第4号令)相关规定,结合bet36体育在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包括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进行的照明,包括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第四条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等,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房管、公安、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工作。

  各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照明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以下区域应设置城市照明设施:

  (一)城市主要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

  (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市中心城区主干道两旁的重要建(构)筑物;

  (三)城市风景旅游区的道路、建(构)筑物;

  (四)按照城市照明建设规划需设置照明设施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达到100%。

  照明工程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根据照明等级、道路形式及道路宽度等选择光源和灯具光度参数,不应采用高压汞灯和白炽灯。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半高杆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第十条 城市建筑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条件下,宜选

  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

  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对商场、博物馆等显色要求

  高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

  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和维护。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照明设施应移交至市、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无业主的城市照明设施,按照市、区两级管护职责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城市照明控制宜采用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修正的光控与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第十三条 城市照明宜根据照明系统的实际情况、道

  路交通流量变化、照明设计和管理的需求,选择片区控制、回路控制或单灯控制方式。

  为便于城市照明设施统一管理和集中控制,市本级的城

  市照明设施统一纳入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中心控制系统。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

  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

  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

  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政府预算应安排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且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除经营性商业照明用电外,已纳入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控制系统的照明用电费用统一由本级财政保障。

  未明确管护主体的照明设施的电费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具体出资比例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商市、区两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后测定。

  第十七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维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审核程序的,给予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原bet36体育在线:2013年10月18日印发的《吉安中心城区亮化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吉府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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