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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体育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府办发〔2020〕12号
发布时间:2020-06-30 16:47:26   点击数: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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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8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发展活力,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庐陵英才”计划的意见》(吉发〔201816号)、《关于完善“庐陵英才”计划加快人才集聚的十条措施》(吉办字〔202031号)和《吉安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吉府办字〔2019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中心城区包括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和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条    人才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实物配租(租房补贴)、配售、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予以保障。各类人才在吉安市范围内只能选择一种住房保障方式,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条    庐陵英才”计划规定的人才以及在市“1+4”主导产业、“六大富民产业”、新兴产业、各区确定的主导产业相应企业中工作和在中心城区创新创业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毕业5年内),本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与本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在中心城区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且在中心城区5年内无住房、购房及建房记录的可享受人才住房保障。

第四条    建立人才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房管、人社、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研究人才住房有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才住房实行属地管理、分区实施,市房管局是市本级人才住房主管单位,各区住建部门是各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人才住房实行租售并举的供应制度。市本级、各区要根据《吉安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吉府办字〔20197号)确定的人才住房建设规模,统筹建设人才住房的数量。人才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1.政府集中建设。

  2.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

  3.已建商品房项目以购代建。

  4.其他方式筹集的房源。

第七条    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60%;人才住房的售价标准为申请购买时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价格的70%

  人才住房的出售价格由住建部门核定,租金标准由房管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人才住房的租金与物业服务费一并缴纳,政府集中建设的人才住房物业服务费由政府部门核定;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或已建商品房项目以购代建筹集的人才住房,物业服务费按所在小区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人才住房的租金及出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政府投资的人才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才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回购及还贷,未租售的人才住房的维修养护、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已配租的人才住房的维修养护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各类人才住房保障标准

  1.全职到中心城区企业(单位)工作(签订5年以上协议或在吉创办企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享受免租入住150-300平方米人才住房,或在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单价给予300平方米标准全额购房补贴。

  2.全职到中心城区企业(单位)工作(签订5年以上协议或在吉创办企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享受免租入住150-300平方米人才住房,或在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50%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最高150万元)

  3.来中心城区进行项目合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B类):合作期间,享受免租入住150-30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

  4.全职到中心城区企业(单位)工作(签订5年以上协议或在吉创办企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享受免租入住120平方米人才住房,或在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50%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最高60万元)。

  5.来中心城区进行项目合作的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合作期间,享受免租入住120平方米人才住房。

  6.新引进落户且在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吉创办企业的市级高层次人才(D类):享受免租入住100120平方米人才住房5年,或在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给予3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申请购买100120平方米人才住房。

  7.来中心城区进行项目合作的市级高层次人才(D类):服务期内,可免租入住100120平方米人才住房。

  8.1+4主导产业、“六大富民产业”、新兴产业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中列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人才(新引进且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E类):可免租入住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5年,或在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申请购买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

  9.新引进落户在市“1+4和县(市、区)确定的主导产业以及新兴产业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岗位)(E类):享受免租入住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5年,或在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申请购买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

  10.由市县两级组织面向国内知名高校选聘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E类):享受免租入住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5年,或申请购买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

  11.对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市“1+4和县(市、区)确定的主导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技术骨干等“庐陵英才卡”持有人(E类):享受免租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5年,或在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给予最高1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申请购买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

  12.在吉安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享受免租入住6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3年。

  13.在市“1+4主导产业、“六大富民产业”、新兴产业、各区确定的主导产业相应企业中工作和在中心城区创新创业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毕业5年内):享受第一年免租入住5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第二年优惠50%租金,第三年优惠20%租金。

  14.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十条    才住房购房、租房补贴所需资金按下列渠道负担:

  1.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2.公立医院、科研机构、公办院校等由同级财政与用人单位各负担50%

  3.企业由受益或属地财政与企业各负担50%

第十一条    享受免租金居住的人才,免租期满后,如选择继续承租的,租金由承租人负担。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由本人按月向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营运管理单位)缴纳;受益或所在地财政负担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或营运管理单位)按季造册,报送至同级财政,由财政拨付到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营运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购买的人才住房和已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其不动产权证上应注明“人才住房”、“限制交易”,并载明限制交易期限。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建设、以购代建或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当地的人才住房主管部门统一运营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实行市、区两级管理,人才住房可配租(配售)房源分别由各级人才住房主管部门不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采用互联网网上受理和中心窗口现场受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任意方式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或购房(租房)补贴网上申请审批流程见附件1

  人才住房配租中心窗口现场申请审批流程见附件2。因房源供应不足未申请到人才住房实物配租,且在市场租住住房或租住定向分配公租房或租住单位自有住房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中心窗口现场申请审批流程见附件3。租房补贴标准为各类人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免租入住人才住房的最高面积标准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为每人15/㎡·月。

  人才住房配售中心窗口现场申请审批流程见附件4

  购房补贴中心窗口现场申请审批流程见附件5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人才住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人才住房不允许跨面积标准(或户型)调换。

第二十条    ?承租人双方配租的人才住房同属一个受益财政,人才住房互换申请审批流程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才管理部门应将每年人才认定情况告知各级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各级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根据人才认定情况对人才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住房的租后管理,应当定期上门走访,强化租后监管,建立走访台账,对承租家庭日常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单位)和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不动产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及时向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申请退租,逾期未申请退租的,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有权收回住房,并报人才住房管理部门备案。人才住房退租申请审批流程见附件7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所在地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取消其人才住房承租资格,收回其承租的人才住房,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人属于行政、事业或国企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分:

  1.以隐瞒或虚报学历、职业资格、人才认定文件、婚姻状况、不动产或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住房的。

  2.将承租的人才住房转借、合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3.将承租的人才住房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4.在人才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被刑事处罚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或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的。

第二十五条    ?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在其已获购房补贴的商品房产权行政限制期内被取消人才资格的,由所在地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按服务年限比例予以追回。

  退还标准:应退还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60个月*实际服务月数)。

第二十六条    ?已享受配售的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按原价进行回购。如已享受配售的人才不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其房屋限制交易,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人才住房回购申请审批流程见附件8

  1.所购人才住房产权行政限制期内被取消人才资格的。

  2.引进的人才因其他原因主动提出回购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已签订配租(配售)确认单的申请人,逾期不办理租房或购房手续的,视同自愿放弃配租(配售)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承租(购买)人对所租住(购买)的人才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退租(回购)时不予补偿。退租或回购后的人才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租(配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人才住房的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各级人才住房主管部门举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或购房(租房)补贴申请审核流程(网上)

      ?  2.人才住房配租申请审核流程(窗口)

      ?  3.租房补贴申请审核流程(窗口)

      ?  4.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审核流程(窗口)

      ?  5.购房补贴申请审核流程(窗口)

      ?  6.人才住房互换申请审核流程

      ?  7.人才住房退租申请审核流程

      ?  8.人才住房回购申请审核流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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